美国内衣品牌维多利亚的秘密于2016年6月把主营香精、香料等产品的化妆品牌“维吾尔族的秘方”告上法庭,原因是后者于2011年2月21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的第9132008号“维秘”商标与其注册的第4481219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
经审理,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品类中的近似商标,裁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本案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文字商标,诉争商标由汉字“维秘”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维多利亚的秘密”构成。由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提供的相关媒体报道、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相关裁定书等证据可知,“维多利亚的秘密”系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享有权利的内衣品牌,可简称为“维秘”。
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该品牌及其上述简称即已为中国的相关公众所熟知,“维多利亚的秘密”与“维秘”也通过使用形成了对应关系。本案诉争商标“维秘”与引证商标“维多利亚的秘密”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在含义上亦具有对应关系,已构成近似商标。
考虑到上述因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若允许上述商标注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之上,会使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标注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从而导致混淆误认。
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此外,在案证据亦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经足以和引证商标相区别。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